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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大家知道除了中国,国外其他国家的专利都有什么类型?保护期限有多长时间吗?通过本文来了解下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我国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专利小常识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从申请日算起,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大家知道除了中国,国外其他国家的专利都有什么类型?保护期限有多长时间吗?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① 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② 美国外观设计:自授权日起15年。注意a.2015年5月13日前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4年。b.2015年5月13日后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5年。c.美国的药品、食品、色素添加剂、医疗器械、动物药品、兽用生物制品等专利的专利期可以延长,一个专利最多可以延长保护5年。d.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提交的部分续展、分割或续展申请中授予的专利,其有效期自最早申请的提交日起20年届满。日本专利的保护期限① 日本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② 日本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③ 日本外观设计:自注册日起15年。韩国专利的保护期限① 韩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② 韩国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③ 韩国外观设计:自登记日起15年。欧洲专利的保护期限① 欧洲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② 欧洲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5年。德国专利的...
2020 - 06 - 15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知发保字〔2020〕23号通知印发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要求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遵照执行。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六条规定: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那么,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就商标近似判断是如何规定的?原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6年印发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主要规定的商标近似判断标准包括:一、文字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2)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4)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5)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6)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7)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8)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9)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
2020 - 06 - 10
2019年10月,华为认为传音控股侵权其“珍珠极光 Pearl主题壁纸”,请求赔偿2000万元的经济损失。最新消息,近日传音公告称:华为和传音控股已经达成了和解,华为撤诉。因为一张壁纸“非洲手机之王”传音控股被告传音控股是深圳传音控股有限公司的品牌,其手机产品在业界被称为“非洲之王”。2019年10月,刚刚登陆科创板的传音控股表示,因主题壁纸侵权,公司被华为状告,并索赔2000万。据了解,华为称其是“珍珠极光 Pearl 主题壁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人,传音将“珍珠极光 Pearl 主题壁纸”美术作品仅简单调整色彩纯度后持续用在被告开发的 HiOS4.1 和 HiOS5.0 系统预置壁纸中,并在发布会、网页展示、广告等宣传中使用该壁纸的行为,侵犯了华为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华为请求判令传音控股等6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同时,还请求判令传音控股等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 万元,并就其侵权事实在其官方网站向原告公开致歉。华为撤诉“珍珠极光壁纸案”和解了6月最新消息,华为起诉传音控股一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华为撤诉。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传音控股,688036)发布公告称, 6月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 民初 3804 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讯拓科技 有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其实该事件发生后,众多业内人士表示因为一张壁纸引发的诉讼的案例并不多,但现在,随着各个公司对专利权的日益重视,产品的图案等引发的相关侵权案件还是比较多。如果侵权成立,说明这张壁纸还是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也为其他公司提供了一种震慑”。现在华为撤诉案件和解,也让该事...
2020 - 06 - 08
“骚还是鹅厂骚~”“猪厂真是用心做动画,用脚做游戏~”“别的不说,我大猫厂就是最dior的~”又是鹅又是猪又是猫这是在说什么呢?在互联网江湖中流传着这样一些“黑话”“鹅厂”是腾讯“猪厂”是网易“猫厂”自然是天猫了因为圆乎乎胖嘟嘟的小企鹅形象腾讯公司被广大网大友称为“鹅厂”但是最近因为“鹅厂出品”这个商标鹅有点头大不是这个鹅是这个作为拥有地表最强法务部的腾讯公司2015年就注册了“鹅厂”这个商标我的“鹅”我一定要自己做主但是却不曾想有人在违法的边缘试探2015年4月15日河北保定市有一家公司也申请注册了“鹅厂出品”文字商标难道自家“鹅”要飞到别人家?腾讯公司当然不能允许立刻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商标无效和不正当竞争但是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鹅厂出品”与“鹅厂”商标不算近似也不算不正当竞争判决“鹅厂出品”商标维持注册于是腾讯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告了但是一审还是被驳回了腾讯公司不服于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告这就来到了二审这次“鹅厂”等来了好消息法院判决撤销原来的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裁定这场官司“鹅厂”赢的不轻松笔者了解到在“黑话”商标保护方面也不是所有互联网大佬保护的都很好比如“猪厂”网易为什么叫“猪厂”呢原因就是其CEO丁磊先生的养猪计划查询显示注册的是广州一家珠宝公司为什么网易不注册“猪厂”这个商标呢?笔者大胆猜测可能称呼上去不那么好听...相比较“猪厂”而言“猫厂”就比较可爱了不是这个,是这个关于“猫厂”笔者查询到多枚商标有几枚是国外的公司所注册申请日期是2019年难不成是国外公司的提前布局?另外还见到了老朋友保定注册“鹅厂出品”那家公司也注册了“猫厂出品”要不人们老说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呢恐怕这家公司早已经在猫厂的黑名单上了吧另外还有“狼厂”也就是百度为什么百度是“狼厂”呢据说是CEO李彦宏给百度员工的一封公开信:《鼓励狼性淘汰小资》随后百度也被称之为“狼厂”但是很...
2020 - 06 - 08
首届中国(广东)知识产权服务直播节明天开幕了,使其更好地为国内外知识产权用户服务,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推动经济良好发展。16家服务机构联袂亮相主会场,129多张服务折扣卡、56万多元服务抵现券等您来抢! 单次知识产权服务费可打五折的“王牌折扣卡”、单次知识产权服务费可打八折的“金牌服务卡”、总价值超过56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抵现券等系列知识产权服务优惠大礼包,将在全国首个聚焦知识产权服务的直播节——首届中国(广东)知识产权服务直播节隆重亮相,并通过直播形式以扫码的形式送出。据大会组委会秘书处透露,目前直播节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正式议程将于明天上午拉开序幕。 本届直播节分为主会场、分会场两种形式。其中主会场线下直播间设置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2创新大厦C2首层负一楼缘创咖啡。6月3日至6月4日将按照专利服务、版权服务、商标及地理标志服务专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四个主题依次进行专场直播。将有来自全国各地的16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直播间秀出各自的知识产权服务“拿手好戏”。另外,北京、佛山、揭阳等分会场将在6月5日进行直播。 参加本届直播节主会场16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均精心准备了丰富实用的“知识产权服务优惠大礼包”,其中内含单次服务费五折优惠的“王牌折扣卡”52张、单次服务费八折优惠的“金牌折扣卡”87张。100—3000元服务抵现券累计达到56.85万元。同时参加机构还准备了商业美术(设计)作品版权公正保管平台账户、著作权申报单件免单等众多个性化福利。直播服务机构还将送出一批纪念品。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也同步推出商标申请超值折扣、满额立减、专利申请组合优惠包,6月3日下午2:00~2:30请锁定中细软专场,众多给力优惠,为您而来! 首届中国(广东)知识产权服务直播节获得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佛山)知识产...
2020 - 06 - 02
椰子真的是款神奇的鞋,刚出来的时候怎么看都不知道好看在哪,问题还贵!没想到看着看着,就真香了。自从ADIDAS和侃爷推出yeezy系列运动鞋之后,椰子鞋就火了,每次新款,哪怕就换个颜色都能被疯抢!最近“椰子鞋”惹上官司了,当然此椰子鞋非彼椰子鞋。在国内,“椰子”鞋是从阿迪yeezy音译过来的,提到椰子鞋大多数人想到的都是ADIDAS和侃爷发布的运动鞋或者类似的鞋子。然而近日,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大掌柜公司)诉莆田市佰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佰良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案。事情是酱紫的。早在1991年3月30日的时候,“椰子”就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中。经过几次的转让,就到了卓某伟的手上,卓某伟将商标许可给沈某春使用,沈某春又将商标许可给大掌柜公司。而本次的被告佰良公司是从事鞋袜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在2011年04月18日申请注册第25类“Dliziz 丁丽姿”商标,并在2012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佰良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开设了一家名叫“丁丽姿运动户外旗舰店”的网店,并且上线了“Dliziz 正品椰子款休闲跑步鞋”等多款产品。大掌柜公司知道后,认为佰良公司没有经过授权就在同类产品使用“椰子鞋”等字样的行为,是侵犯了其合法注册的“椰子”商标。会使相关公众混淆,容易误导消费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虽然说大掌柜公司的“椰子”商标在1991年就注册成功了。但他的知名度还不至于会使公众将其他公司生产的鞋款与其造成误解。莆田中院经审理认为,公众通过各种网络搜索“椰子鞋”,搜索结果基本上是Adidas和侃爷联名发布的yeezy运动鞋以及类似样式的流行鞋子,大掌柜公司也认可市场上把yeezy音译为椰子,认可椰子是一款鞋型,可见椰子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椰子鞋是对一类鞋款式的描述;佰良公司在其销售的鞋子标题上使用文字“椰子”,只是对所售鞋子款式的描述,并非商标性使...
2020 - 05 - 27
2019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开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强调,要健全制度体系,增设正高级职称,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1月17日,人社部修订后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将原有的15个专业类别调整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知识产权师职称2020年正式开始。一、职称类别2020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调整为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初级)、知识产权师(中级)、高级知识产权师(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二、考试制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考试大纲、专业设置,公布考试合格标准。三、报考条件初级职称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中级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四)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六)具备博士学位。 高级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
2020 - 05 - 21
相信你在京东上购物时,你会看过下图这个标识——“JD.COM京东 多·快·好·省”。我们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的这个“JD.COM京东 多·快·好·省”标识,但是“多快好省”这四个字却不是京东的商标。有一家公司却拥有“多快好省”商标。看看下图,这就是多快好省的商标。多快好省商标没想到京东却因为“多快好省”被这家拥有“多快好省”商标的公司给起诉了,并要求赔偿一大笔钱。按照常规来说,京东是要赔一大笔钱的,然而京东却胜诉了,法院认为京东没有侵权,不用赔偿,这是怎么回事?这家拥有“多快好省”商标的公司认为京东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多快好省”商标,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广州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多快好省”标志的固有含义为“数量多,速度快、质量好、成本省”,可以直接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品质。京东公司的“多快好省”属于描述性使用,且与京东自身的商标标识“JD.COM 京东”相结合,京东公司突出使用了“JD京东”自身商标标识。京东公司的使用行为系出于善意、使用方式合理,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和混淆。最终,越秀法院判定京东公司“JD.COM京东 多·快·好·省”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其实,像京东“多快好省”标识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我们了解的还有光明牛奶“85℃”这一案例。光明牛奶有几款产品标了“85℃”,结果与美食达人公司“85度C”品牌“撞脸”,被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光明牛奶侵犯侵权美食达人公司“85度C”品牌,然而光明公司表示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光明公司认为其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表达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使用。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
2020 - 05 - 18
2019年我国商标审查量为825.3万件,商标注册实质审查抽检合格率96.08%,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到4.5个月,商标审查效率、质量稳步提升。2020年将继续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确保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5月11日,从召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020年商标审查工作会议上获悉,2019年我国商标审查量为825.3万件,商标注册实质审查抽检合格率96.08%,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到4.5个月,商标审查效率、质量稳步提升。2020年将继续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确保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会议要求,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复工复产工作,畅通绿色通道,推出新举措支持经济发展,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继续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确保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年内上线商标无效宣告、异议、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的网上办理功能,实现我国申请人国际后续九项业务的网上申请。继续保持打击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出台《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审查操作指南》,加快实现对商标囤积、恶意注册行为全流程打击。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收官之年,也是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的收官之年,做好全年商标审查工作意义重大。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坚决阻止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标志以商标的形式侵袭意识形态、对公序良俗产生负面影响;要毫不动摇地讲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公平与公正;要持之以恒地讲改革,坚持稳中求进,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攻坚计划”目标任务,全面实现“提质增效”。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2020 - 05 - 15
历时3年多的格力诉讼奥克斯侵犯专利权一案,近日,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裁定书,该案终于尘埃落定。奥克斯被判恶意侵权,赔偿格力4000万元。中国裁判文书网4月20日发布的裁定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原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的复议申请,裁定维持广州中院关于驳回奥克斯中止执行申请的裁定。由此,在已生效判决((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认定奥克斯恶意侵权成立,判决奥克斯赔偿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的情况下,广州中院向申请执行人格力划拨了被申请人奥克斯前期已经缴付的4000万元。历时3年多,奥克斯被判赔偿格力4000万元2017年1月,格力对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案由为:格力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0820047012.X、“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以奥克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KFR-35GW/BpTYC1+1等八款空调重复恶意侵害其专利权,晶东公司实施相关销售行为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奥克斯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4000万元。2018年4月2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奥克斯限期提交财务账册,然而奥克斯明确拒绝提供统计数据所依据的原始凭证,法院认为奥克斯无视国家法律和生效判决,利用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主观意图明显,判决奥克斯赔偿格力4000万元。2019年8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原判,认定奥克斯恶意侵权成立。随后,奥克斯不服此项判决,提起执行异议。2020年3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奥克斯的复议申请,裁定维持广州中院关于驳回奥克斯中止执行申请的裁定。目前,法院已将赔偿款划拨到格力账户。格力与奥克斯的恩怨纠纷据悉,格力于20...
2020 - 05 - 13

格力赢了!奥克斯被判恶意侵权 被判赔偿4000万

作者: 中细软
发布时间: 2020-05-13
点击次数: 137

历时3年多的格力诉讼奥克斯侵犯专利权一案,近日,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裁定书,该案终于尘埃落定。奥克斯被判恶意侵权,赔偿格力4000万元。


格力赢了!奥克斯被判恶意侵权 被判赔偿4000万

格力赢了!奥克斯被判恶意侵权 被判赔偿4000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4月20日发布的裁定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原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的复议申请,裁定维持广州中院关于驳回奥克斯中止执行申请的裁定。由此,在已生效判决((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认定奥克斯恶意侵权成立,判决奥克斯赔偿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的情况下,广州中院向申请执行人格力划拨了被申请人奥克斯前期已经缴付的4000万元。


格力赢了!奥克斯被判恶意侵权 被判赔偿4000万


历时3年多,奥克斯被判赔偿格力4000万元


2017年1月,格力对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案由为:格力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0820047012.X、“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以奥克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KFR-35GW/BpTYC1+1等八款空调重复恶意侵害其专利权,晶东公司实施相关销售行为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奥克斯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4000万元。


2018年4月2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奥克斯限期提交财务账册,然而奥克斯明确拒绝提供统计数据所依据的原始凭证,法院认为奥克斯无视国家法律和生效判决,利用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主观意图明显,判决奥克斯赔偿格力4000万元。


2019年8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原判,认定奥克斯恶意侵权成立。随后,奥克斯不服此项判决,提起执行异议。


2020年3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奥克斯的复议申请,裁定维持广州中院关于驳回奥克斯中止执行申请的裁定。目前,法院已将赔偿款划拨到格力账户。


格力与奥克斯的恩怨纠纷


据悉,格力于2012年推出了当时最新的采用运动导风机构的全能王U尊空调,这是格力首创的专利技术,不久后市面上的奥克斯空调出现了搭载相同技术的空调。


2014年,奥克斯空调因6项专利侵权被格力电器起诉至法院,这起案件经历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专利无效审查等所有的专利维权的法律流程,历时3年时间。


2017年法院二审最终确认奥克斯侵权,并要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格力电器经济损失人民币230万,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模具。


2015年,格力再次起诉奥克斯“极客”壁挂机侵犯格力“画时代”多项自主专利权。2018年终审确认奥克斯侵权、并要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格力电器经济损失共人民币600万,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模具。

 

附:裁定书全文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执复11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北京柳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胜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奥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中院于2019年10月9日以(2019)粤01执5404号立案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执行款缴付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拟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该执行款。现异议人奥胜公司请求:一、裁定中止执行(2017)粤7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二、暂缓将异议人奥胜公司已经全额支付的赔偿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格力公司,以免造成异议人奥胜公司损失无法追回。其事实与理由如下:一、(2017)粤7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已经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可能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分析如下:1.涉案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1.1涉案产品不具有“后接水槽呈倾斜设置”的特征。1.2涉案产品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进行了进一步改型后,且进一步改型的涉案产品不具有“带空心圆柱结构、且内侧带有突部的轴承胶圈座”的特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地不认定奥胜公司改型的事实,而且对于再次改型后的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作任何评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事实的错误认定严重贬低了奥胜公司对于涉案产品的多次产品改型所作出的技术贡献,也进一步导致了后续对于奥克斯恶意侵权的错误认定。而且再次改型后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有进一步的显著区别技术特征,应认定为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即使认为在先制造的涉案产品侵权,在确定损害赔偿时也应将再次改型的产品排除在外;2.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涉案专利完全抄袭日本大金工业株式会社在申请日前在日本广泛制造销售的产品,根本不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创新成果。根据《司法解释一》十九条的规定,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现有技术抗辩的内容包括国外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本案中如果认定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实质性相同,则涉案产品也应与大金产品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涉案专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二审判决仅依据《司法解释二》关于现有技术的规定,完全没有涉及现有技术抗辩是否适用的问题。3.判赔额不合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给予抄袭自国外的贡献率极低的涉案专利高达4000万元的损害赔偿。这样的判赔额远远超出了使用单一专利技术的实际获利,不具有任何正当性与合理性。3.1奥胜公司没有恶意侵权。奥胜公司认为,在判决中并未引述的奥胜公司提交的证据27,而该证据27是多位知识产权和空调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在该法律意见书中各位专家认为根据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实施阶梯状后接水槽的空调室内机产品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因此本案产品相对于前案产品的改动充分体现奥胜公司尊重该专利权的初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回避奥胜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造成了对于本案产品的改动属于侵权易于判断的轻微改动的重大事实认定错误,严重影响了本案的损害赔偿额的判定。而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完全不顾奥胜公司在一审期间对于涉案产品的再次改型的事实,对于奥胜公司尊重知识产权的态度视为不见。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3.2奥胜公司没有举证妨碍。3.3本案给予抄袭自国外技术的专利超高的专利贡献率。二、涉案专利极不稳定,有可能被无效;三、本案的执行将对于奥胜公司造成显失公平的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奥胜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2.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3.再审情况说明及再审案件进展查询情况;4.(2019)最高法民申6058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格力公司答辩称:一、奥胜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仅是其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的又一不正当手段。二、从本案一审2017年1月25日立案至今,奥胜公司恶意通过各种手段拖延案件的正常审理程序。三、除了本案之外,奥胜公司从2015年至今,因侵害格力公司专利权共计被判赔830万元,并均已顺利执行。四、奥胜公司以本案专利处于无效程序要求中止执行于法无据。五、在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奥胜公司的恶意重复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受到严惩。综上所述,奥胜公司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仅是其为了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的又一不正当手段。对于类似情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粤01执异205号裁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执复278号裁定,均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因此,请求法院尽快作出驳回裁定。为此,格力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0169号);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1875号)。


广州中院查明,格力公司与奥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7)粤7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力公司涉案“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二、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三、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力公司涉案“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奥胜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驳回格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奥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格力公司申请,广州中院于2019年10月9日以(2019)粤01执5404号立案执行,立案标的40241800元。执行过程中,奥胜公司已经将上述款项及执行费交至广州中院。


另查明,奥胜公司不服(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以(2019)最高法民申6058号立案审查。


再查明,奥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0169号),决定内容如下:在第289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权利要求5、8、9以及引用这些权利要求12-14和16-17的基础上维持20082004701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1875号),决定内容如下:在第289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人于2015年1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5、8、9以及引用这些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12-14和16-17的基础上,维持20082004701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2019年10月16日奥胜公司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200820047012.X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该案暂未作出审查决定。


又查明,奥胜公司原名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经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于2018年12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


广州中院认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奥胜公司应向格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上,奥胜公司已向广州中院交付了相应执行款,广州中院(2019)粤01执5404号案件可依法执行上述款项。


现奥胜公司主张其已经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以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其据此认为本案应中止执行,暂缓向格力公司发放款项。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奥胜公司的上述主张并非对于广州中院所作执行行为的异议,实际上是不服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该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范围。实际上,奥胜公司已经另循法律途径寻求相应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对此奥胜公司据此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广州中院依法予以驳回。


另外,奥胜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目前状态不稳,其已经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本案继续执行,涉案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首先,涉案专利目前并未被宣告无效;其次,即使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因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在该判决未进入再审程序以及未改判的情况下,(2019)粤01执5404号案件也不能因此中止执行。另外,依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存在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不返还相应款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奥胜公司仍然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寻求相应法律救济,不存在因此造成其重大损失的问题。因此,奥胜公司以涉案专利状态不稳定为由,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止案件执行,其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广州中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奥胜公司要求法院中止执行(2019)粤01执5404号案件,并暂缓将异议人奥胜公司已经全额支付的赔偿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格力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州中院作出(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奥盛公司不服广州中院(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一、依法撤销(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二、裁定中止执行(2017)粤73民初390号判决。事实和理由:一、该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且有可能被改判关于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犯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经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7)粤73民初390号一审判决。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粤民终1132号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被告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原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4000万元的判决。目前被告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赔偿金。申请人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以及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90号的民事判决。在(2018)粤民终1132号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额为5091.2万元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恶意侵权,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给予了抄袭自国外的贡献率极低的涉案专利高达4000万元的损害赔偿。这样的判赔额远远超出了使用单一专利技术的实际获利,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和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6058号。相关情况已向贵院陈述说明。而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同一专利和具有类似产品结构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一审案件(案号(2017)粤民初34号)中,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存在与上述二审判决相反的认定,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在关联的一审案件的判决书中更正了上述二审判决中的不合理认定,正确地认定申请人奥胜公司没有恶意侵权。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上述赔偿额的不合理性。综上所述,该二审判决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且所涉及的高额判赔额极不合理,很有可能被改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适用执行中止。二、该专利不稳定,且格力拒绝配合执行回转。此外,涉案专利目前的状态仍是不稳定的。尽管与该判决相关的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082004××××.X)的无效案件(案件编号5Wl17094)已经作出了第41875号无效决定(附件1),但是该无效决定仅涉及了关键证据(海尔空调(KFRd-35GWR(QXF)))的细小的证据瑕疵,而没有评价该证据对于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是否具有实质影响。因此,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对涉案专利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5Wl18963,附件2),并且在这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克服了之前的证据形式缺陷。目前此无效案件正在审理中,在新的无效案件中,与上述判决相关的目前有效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已经明显被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海尔空调(KFRd-35GWR(QXF))的技术方案披露,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在该案件中该涉案专利与上述判决相关的权利要求很有可能被全部无效。此外,格力公司在执行异议的口审中,拒绝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配合法院进行执行回转或者返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将金额高达四千万的执行款项发放给格力公司,奥胜公司将耗费大量的资源,寻求后续的法律救济,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必然将会造成显失公平重大损失。另外,格力公司的这一态度也充分体现了格力公司对于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并没有信心,并企图利用该抄袭自日本大金公司的恶意取得的涉案专利,获得高额的不当利益。综上,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复议,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格力公司辩称,一、广州中院所作出(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奥胜公司在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中所主张的“涉案专利存在无效可能”,以及“己就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等理由,并非针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实际上是不服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广州中院所作(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1、奥胜公司关于“涉案专利存在无效可能”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截止目前,奥胜公司共对涉案专利提出13次无效宣告审查申请,前12次无效审查均已结案,涉案专利至今仍维持有效,足以说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稳定。而奥胜公司所提起的第13次无效请求,无效证据和在先无效案件基本一样,其目的在于假借涉案专利处于无效程序的名义,试图再次拖延生效判决执行。2、对于奥胜公司提出已就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首先,该主张并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理由;其次,奥胜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明确提出请求最高院裁定中止本案判决执行,但最高院在2019年11月受理后至今,并未支持奥胜公司的请求,更未裁定中止本案判决执行。事实上,贵院作出的本案生效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奥胜公司的再审申请,只不过是其试图拖延判决执行的又一手段而己。3、奥胜公司提出贵院作出的(2017)粤民初34号案判决“正确的认定申请人奥胜公司没有恶意侵权”系奥胜公司的刻意曲解,34号案判决并未作出该认定。34号案判决第111页明确指出“奥胜公司因本案专利被提起诉讼己不止一次,……,仍然多次被法院认定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由该论述可知,寻找本案专利的替代技术方案不易,体现了本案专利有较高价值;同样说明了奥胜公司多次实施侵害本案专利权的行为,存在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二、奥胜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恶意减资,试图逃避承担专利侵权责任。根据奥胜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奥胜公司2019年12月17日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亿元变更为人民币100万元。鉴于格力公司与奥胜公司之间在诉未决案件的标的总和超过1.7亿元人民币,奥胜公司在多起高赔偿额案件审理过程中,刻意进行恶意减资,其试图通过恶意减资逃避专利侵权法律责任的意图明显。虽然奥胜公司为避免被列入失信名单,将本案赔偿款支付广州中院指定账户,但由于其还存在多件专利侵权诉讼,在奥胜公司减资后的资本不足以支付所有案件判陪的情况下,可能进一步损害到格力公司的利益。因此,对于奥胜公司试图通过恶意减资逃避法律责任,以及在执行阶段滥用司法程序、拖延生效判决执行的行为,应当提高警惕。三、奥胜公司滥用司法程序,试图拖延生效判决执行,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奥胜公司构成恶意、重复侵权,并指出对于奥胜公司在生效判决作出后仍无视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严惩。本案从一审立案至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历经2年7个多月时间,奥胜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一直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而在2019年9月贵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后,奥胜公司又滥用执行异议程序拖延生效判决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作出6个多月后,奥胜公司依然没有因其恶意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受到惩罚,作为专利权人的格力公司也未得到任何赔偿。奥胜公司在执行阶段,恶意滥用司法程序,拖延生效判决执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及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恳请贵院加大判决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以确实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奥胜公司的执行异议复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仅是其为了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的又一不正当手段。对于类似情形,贵院作出的其他复议裁定亦驳回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因此,恳请贵院尽快作出驳回裁定。


本院经审查,对广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驳回奥盛公司的异议请求是否合法。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是为监督和制约执行实施权而设立的程序,通过执行审查权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对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行为予以纠正,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奥盛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有两个:一是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且有可能改判。二是该专利不稳定,且格力拒绝配合执行回转。复议理由一实质是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不服,该理由不属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范围。本案执行依据即生效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或中止执行前,广州中院执行本案判决并无违法不当之处。奥盛公司以“该专利不稳定,且格力拒绝配合执行回转”为由主张停止执行本案,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广州中院(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法律适用正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奥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先华

审判员  李昙静

审判员  庄绪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温星麟


来源:财富号、中国裁判文书网、网易科技、封面新闻


格力赢了!奥克斯被判恶意侵权 被判赔偿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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