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范围来看,专利法的诞生和发展已走过了数百年的历程,并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兴起不断向前跃进。而中国虽然孕育了许多对世界各国都有着深远影响的发明创造,但是在这片土地上,现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革新却显得举步维艰。
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政府的50年间,我国专利制度处于“被动性接受”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加入WTO前的50年里,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化,现代专利制度基于对外交流的需要从其他国家“进口”而来,并在外部环境的持续推动下,逐渐于中华大地上扎根固底。

中国私权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其实从清朝末期就已经开始发展了。
以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04年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和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为标志,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历史上千载难逢的时机,但深处乱世而风雨飘摇的中国,无法让这些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随后,北洋政府、民国政府虽不断取材于外国法律,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制探索,但同样成效颇微。
在抗日战争炮火连天的1944年,中国终于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规定对发明、新型和新式样给予专利权保护。然而遗憾的是,这部专利法在国内战争的影响下,从未在大陆真正实施过。
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被废除,其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也随之终结。
同时,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国际竞争形势的影响,中国大力发展国防技术,导致民用科技极为落后。
因此,在建国初期,中国现代专利制度的建设可以说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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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8月,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这是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有关专利的法规。
该条例共有22条,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了发明权与专利权的双轨制,发明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发明权或者专利权,并分别获得发明权证书或专利权证书。
《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的双轨制设定其实是比较科学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这部专利法规实际上才施行到1957年,1963年就正式废止了。在这漫长的13年中,国家只批准了6项发明权,4项专利权,从实际效用来看,该条例在保障专利权方面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知产小趣闻
新中国授予的第一项发明权:侯氏制碱法,由我国伟大的发明人侯德榜于1951年5月提出申请,1953年4月得到国家批准,有效期5年。
侯氏制碱法是将氨碱法和合成氨法两种工艺联合起来,同时生产纯碱和氯化铵两种产品的方法。其提高了食盐利用率,缩短了生产流程,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降低了纯碱的成本,曾在全球享有盛誉,并得到普遍采用。

1963年,国务院新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以取代《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规定对那些具备新颖性、实用性,技术水平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的发明创造发给发明证书。
这样,中国从过去的发明权与专利权并存的双轨制,又转变为单一的发明证书制度。
但是,这种单轨的发明权,实际上只是一项能够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私人专有权,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在《发明奖励条例》下,发明人只能享受一定数额的奖金,但科技成果却要归国家所有,因此技术开发的积极性被大大降低,影响了社会创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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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12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关于《发明奖励条例》的社论,充分体现了当时中国具有的“尊重发明创造、反对私有产权”的矛盾心态。
这篇社论表示,必须积极鼓励群众从事发明和技术改进活动,并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以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但同时,文章又着重强调了对私有制的反对态度。
“所以我们无需把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单位的发明和技术改进当作私有财产而加以‘保护’。这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所谓“专利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1963-12-02《人民日报》社论
《奖励发明和技术改进,促进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
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专利制度可以说是一个令人“谈虎色变”的领域,“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顽固堡垒始终横亘在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与发展道路上。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中国社会经济开始腾飞。为了保护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技术进步,急需一部法典来规制专利相关的法律关系。就这样,1984年《专利法》的制定工作被一步步提上日程。

当时在国内,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都比较陌生。专利法的制定,与其说是内生的、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需求,不如说是基于政治压力与经济发展考虑而被动接受的结果。
美国学者亨瑞·威东(Henry J.H Weare)的一句话道破了问题的实质,他说:“中国引进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动机是来自对外开放政策的趋势,中国需要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以及从西方获取迫切需要的技术和设备。”
1978年,党中央在批复外交部、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的一份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其后将专利工作归口到当时的国家科委管理。
国家科委为此事做了大量工作,先后派团去日本、法国、联邦德国、美国等国家考察专利制度;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并在专利法还没有颁布的情况下,经政府批准于1980年建立了专利局;紧接着,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实际上,在制定专利法的过程中,曾发生了一些有趣的插曲。当时在我国,反对建立专利制度的呼声很高。甚至很多中央部一级的官员,都不能从“社会主义必须是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有人甚至上书邓小平同志,认为专利制度就是“妄图以西方一个‘模式’来解决我国科技发展问题”。
但是,尽管经历了各种艰难险阻,专利法(草案)还是在1984年3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1985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实施。当天,专利局收到国内外专利申请3455件,一举刷新世界专利史上的日申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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偌大一个中国的创造力,就像地下涌动的石油,在专利制度的保障下,终于找到了创新思维迸发的出口。
我国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促进了国内创新科技的发展以及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法律应有的效果。
但是,这部法律其实是由政府主导的制度“舶来品”,是决策者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借鉴发达国家专利制度和国际专利条约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因此,这种移植过来的专利制度,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修订”的种子。
从1984年到现在,《专利法》经历了三次修改,先后有四个版本,每次修改背后,都埋藏着很多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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