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某张姓男子将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的画像申请注册商标,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宣告无效,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引发公众争议。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标法》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近年来,商标局已因为此原因驳回了众多注册商标申请,如“骚豆花”、“MLGB”、“叫了个鸡”等。
案情解构
案件起因:2012年1月,张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老子头像”商标,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商品上;2013年3月,商标局将该商标核准为注册商标;2016年12月,牡丹江白酒公司以“老子头像”商标容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向商评委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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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与老子形象相对应,这有损于宗教感情,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之情形,据此商评委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张某辩解:诉争商标仅是一个单纯的古人图像,并没有指向特定的某一历史人物,其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宗教等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证,众多出版社出版书籍中出现的老子形象和诉争商标相一致。虽有一小部分书中的老子画像和诉争商标不同,但是仍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与老子相对应的结论。老子是中国历史上的伟人,后世者应该给予足够的尊重和敬畏。当前争论哪个画像更接近老子的“形象”根本没有必要,张某将诉争商标用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因此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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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评论
不可否认,老子作为两千年前的人不可能留下确凿无疑的影像。但是,诉争商标被视为老子画像是约定俗成的历史文化现象,只要看到这幅画像,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老子。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对这一条法律规定的执行。要知道,法院的裁判具有极强的社会指引性,反对亵渎传统文化的行为务必旗帜鲜明,任何文化先贤都不允许被随意解构。
细软妹想说,老子主张清静无为、与世无争,就是教导世人不要盲目追逐物质,而是应该注重提升内在的修养。但是后世之人却将老子头像用作商业代言,实在是讽刺啊!不过从这件事情也可以看出,商标注册是一件必须谨慎对待的事情。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一定要认真查询《商标法》相关规定,必要情况下寻求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的帮助,这样企业才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最大程度规避商标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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