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对象
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产业用房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产业用房
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产业用房
二、减免依据
《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科技创新〔2016〕278号。
三、申请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租金减免总额控制。
(二)申请方式
自愿申请、部门审核、社会公示、联合审定。
四、资助额度
(一)各园区产业用房年度租金减免额度不超过该园区产业用房实际出租面积的年度租金总收入的20%。
园区产业用房实际出租面积计算方法是,自各园区租赁初始年度起,第一年按产业用房可出租面积的80%计算,第二年按90%计算,第三年按95%计算,从第四年起按100%计算。
(二)根据申请单位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租金减免:
租赁面积1000(含)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租金减免;
(最高:1000×50×12=600000)
租赁面积1000-3000(含)平方米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减免;
(最高:3000×40×12=1440000)
租赁面积3000(不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租金减免,最高资助面积为10000平方米。
(最高:10000×30×12=3600000)
五、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已入驻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产业用房,与市投资控股公司签订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母公司为《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或《财富》中国 500强企业;
(二)境内外上市企业,或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企业;
(三)留学人员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
(四)单位相关负责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五)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六)获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
(七)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
(八)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平台的认定或资助;
(九)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
(十)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十一)市政府支持的对我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六、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1月18日至3月7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月25日至3月8日。
七、评审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八、申请程序
1、申请人网上申报
2、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核
5、社会公示
6、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租金减免文件
7、市投资控股公司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九、咨询电话
座机:0755-86961984
手机:1588956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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